国际商会就在国际商会仲裁案件中适用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发布实践指引
关键词
保全措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内地法院
国际商会就在国际商会仲裁案件中适用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发布实践指引。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是《仲裁保全安排》下适格的仲裁机构。
实践指引为当事人向中国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提供了指南。这体现了对仲裁地位于香港且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亚洲事务办公室(香港)根据国际商会仲裁条款进行管理的仲裁程序的支持。
2019年10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宣告其满足香港政府设定的标准,成为香港律政司确认的六家仲裁机构之一,并且是符合《仲裁保全安排》资格要求的唯一一家总部既不在中国内地也不在香港的外国仲裁机构。
《仲裁保全安排》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于2019年4月2日签署,自2019年10月1日起生效。在《仲裁保全安排》签署之前,中国内地法院仅就仲裁地位于中国内地且在内地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程序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保全安排》预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将取得重大发展。《仲裁保全安排》允许仲裁地位于香港且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亚洲事务办公室(香港)管理的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针对位于内地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正在管理的案件涉及146个中国当事人(包括香港和澳门地区),其中有30个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主席Alexis Mourre先生说:“这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加强对区域用户吸引力的重大契机。我们期待《仲裁保全安排》吸引更多涉及中国内地当事人的仲裁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并在适格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根据《仲裁保全安排》,仲裁地位于香港且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亚洲事务办公室(香港)进行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申请可以在仲裁开始前(提交仲裁申请书前)提出,亦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提出。
《仲裁保全安排》拉近了国际商会一流的仲裁服务与亚洲乃至世界用户之间的距离。国际商会将会继续支持《仲裁保全安排》的落实。国际商会还会继续建议当事人将国际商会的仲裁条款纳入合同之中。国际商会标准仲裁条款可在国际商会网站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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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陈 思
校对
苏翠珊